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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監局重申:化妝品標簽禁用“醫院研制”“配方升級版”等易誤解詞語
7月24日,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每月例行發布的“北京市化妝品審評檢查中心關于普通化妝品備案常見問題一問一答”(以下簡稱“一問一答”)中,再次重申《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強調化妝品標簽不能標注“XXX醫院研制”等字樣;產品配方調整后,不能標注“升級版”用語。“一問一答”是北京市藥監局官網開設的化妝品科普欄目,自2021年11月刊登以來,幾乎每月較新一次,至今已發布23期。該欄目以普通化妝品
1、問:通用名使用具體原料名稱或者表明原料類別的詞匯的,是否需要勾選特定宣稱(原料功效)?答:需要,使用動物、植物或者礦物等名稱描述產品的香型、顏色或者形狀的除外。根據《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八條,通用名使用具體原料名稱或者表明原料類別的詞匯的,應當與產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該原料在產品中產生的功效作用應當與產品功效宣稱相符;《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十一條,通過宣稱原料的功效進行產品功效宣稱的,應
如何提供風險物質評估依據資料?答:提供的資料,應能顯示法規或文獻的出處,應包括風險物質的評估安全劑量等主要內容,若提供的資料為外文的,應將所提供的外文資料全部翻譯為中文。
為了幫助企業較好地理解進口普通保濕功效化妝品在備案檢查中易出現的問題,前兩期小編為您介紹了安全評估等方面要求,本期將繼續為大家解析進口保濕功效化妝品在配方方面常見問題。1、產品配方項下部分原料未填寫“生產商”、“自行填報原料安全信息”。2、保濕功效產品中保濕劑如植物提取物(薰衣草(LAVANDULA ANGUSTIFOLIA)提取物、小蒼蘭(FREESIA REFRACTA)提取物、掌葉樹(P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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