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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營養素補充劑產品注冊申請材料項目及要求 (1)應按照及4.1.1項要求,以及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納入標準及有關規定,提交注冊申請材料。其中,保健功能試驗評價材料可以免于提供; (2)屬目錄外原料(維生素、礦物質的補充量與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不一致)的,應提供目錄外原料的營養學作用、在人體內代謝過程和人體*攝入量等科學依據; (3)屬目錄外原料(化合物種類與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不一致)的,應按規定
任何一款化妝品在上市的時候,都是要做一些廣告宣傳的,在在介紹自己產品的時候都是會夸大其詞的,其實這是可以理解,每一款產品都是希望得到消費者的認可,都想盡量的宣傳自己的產品,都想在短時間內就得到消費者的購買。作為消費者,其實心里也是清楚,這些化妝品的宣傳是有些夸大其詞。 化妝品調查滿意圖 所有的化妝品都在不斷的宣傳,都在做虛假的宣傳,讓化妝品失去了原本的色彩,最后變成了廣告的拼殺,這樣的宣傳真的是
9月6日,閩臺地區“食藥署”發布*1051607584號公告:修訂化妝品中可宣傳用語和不可宣傳用語示例,該規定將于2017年4月1日實施。 該公告明確了化妝品營銷中不得使用的宣傳用語包括涉及醫療效果和虛假夸大用語2大類。在涉及醫療效果宣傳中不得涉及**、減輕、改善和預防等用語,不得涉及整形外科之用語。在涉及虛假和夸大用語方面,不得使用活化/刺激毛囊、增強/加抵抗力/自體防御力/防護能力等。
化妝品名稱一般應當由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組成。名稱順序一般為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 1、化妝品的商標名分為注冊商標和未經注冊商標。 2、化妝品的通用名應當準確、客觀,可以是表明產品主要原料或描述產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3、化妝品的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真實的物理性狀或外觀形態。 約定俗成、習慣使用的化妝品名稱可省略通用名、屬性名。 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相同時,其他需要標注的內容可在屬性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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