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進口特殊化妝品是指含有特殊功效或特殊用途的化妝品,如防曬、祛斑、抗衰老等,必須經過國家藥監局審批才能在我國銷售。審批流程主要包括資料準備、申請表填寫、樣品檢測、備案登記等環節,必須嚴格按照相關要求操作,避免因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而導致審批失敗。在申請過程中,還需注意避免使用被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成分,避免違反相關法規。另外,還需注意特殊化妝品的標識要求,如特殊標志、特殊說明等。只有通過國家藥監局審批的
兒童化妝品標簽需要特別關注哪些內容?答:依據《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以及《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兒童化妝品標志的公告》(2021年*143號),兒童化妝品應當在銷售包裝展示面標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兒童化妝品標志,即“小金盾”。兒童化妝品應當以“注意”或者“警告”作為引導語,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標注“應當在成人監護下使用”等警示用語。鼓勵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在標簽上采用防偽技術等手段方便消費者識別、
已備案化妝品的銷售包裝發生變化的,需要提交哪些資料?答:根據《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五十條規定:已注冊或者備案產品的銷售包裝發生變化的,按照*三十二條原則,在新銷售包裝產品上市前,重新上傳產品銷售包裝的標簽圖片或者對擬變更部分予以備注說明。
普通化妝品備案資料整理環節常見問題之產品檢驗報告、產品安全評估資料篇
一、產品檢驗報告1、備案資料中未上傳檢驗報告。2、產品檢驗報告中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申請表中送檢者未簽字,送檢日期未填寫。3、檢驗報告中檢驗報告變更申請表未加蓋檢驗機構公章。4、檢測報告送檢人(或檢測報告中送檢單位地址)與申請表中境內責任人的相應信息不一致,未提供相關說明。5、檢驗報告中產品名稱與備案申請表中的產品名稱不一致。6、檢驗報告為原行政許可檢測報告復印件,未提供原經檢驗機構確認的配方等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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