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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未開店,*商獲退*費案號:(2021)粵0111民初27335號原告與被告廣州某餐飲公司于2020年8月6日簽訂《合作協議書》,約定:原告*被告“xx堂”項目,原告需向被告支付項技術培訓費77600元;品牌運營服務費10000元,設計費(平面設計、空間設計、施工設計)2500元;共計90100元。合同有效期為一年,自2020年8月6日至2021年8月5日止。合同簽訂后,原告共向被告支
合同期滿未開店,*商獲退大部分*費及違約金案號:(2021)粵0111民初2353號原告與被告廣州某管理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簽訂《單店合作服務協議書》、《項目標識使用協議書》,約定:原告*被告“茶某某”項目,服務期自2019年4月18日至2020年4月17日止,*區域分別為海南美蘭(73000元)、海南龍華(53000元),服務費用合計126000元。合同簽訂當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
冷靜期解除合同,*商獲退全款及承擔部分律師費案號:(2020)穗仲案字*10112號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廣州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簽訂《合作協議書》,約定:申請人*被申請人“XX”餐飲項目,合作代理相關費用:相關費用49600元;項目管理費10000元,;合同履行保證金20000元;代理合作期限從2020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7日。2020年6月8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出具兩張《
股東代收款,被判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案號:(2020)粵73民終3163號(2019)粵0111民初25418號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為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一審在認定XX公司和陳XX是否應對被上訴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時,適用《*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百三十條的規定不當,但是,根據本案事實,XX公司為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公司,陳XX為該公司兩個股東之一的股東;涉案合同履行過程中,被上訴人主要與陳XX進
公司名: 廣東章鼎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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