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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幫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橡膠和塑料制品工業》(HJ 1122-2020),相關技術專家對本標準采取一問一答方式進行詳細解讀。 本規范適用范圍是什么? 本標準分為橡膠制品工業、塑料制品工業兩部分,分別適用于指導和規范橡膠制品工業排污單位、塑料制品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排污許可證核發機關審核確定橡膠和塑料制品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
隨著我國養殖業的發展,養豬場給養豬戶帶來了收益的同時也給我們的生活環境帶來負擔。養豬場排出的廢水正在時時刻刻的威脅著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那么養豬場廢水處理后回用方法是什么呢?養豬場這種未經處理的廢水進入自然水體后,使水中固體懸浮物、有機物和微生物含量升高,改變水體的物理、化學和生物群落組成,使水質變壞。廢水中還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將通過水體或通過水生動植物進行擴散傳播,危害人畜健康。那么養豬場廢水
關于征求對《關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關事項的通知》意見的函 為貫徹落實《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guo辦發〔2016〕81號),實現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全覆蓋,我部印發了《關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函 〔2019〕939號),要求對違法排污單位下達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為有效指導各地規范整改通知書格式和工作程序,加強限期整改排污單位
一是排污許可證“應發盡發”。只要不屬于禁止核發的情形,總體上按照“先發證再到位”的原則,要給予合理過渡期,企業作出整改承諾和整改方案后先發許可證,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下達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記載其存在的問題,規定承諾整改內容和整改期限。對不符合條件的現有排污單位,只有先發許可證、納入監管,督促企業依法整改、盡快符合排污許可證要求,做到“抓大抓小,抓點抓面,抓好抓壞”,才能避免部分排污單位游離于環境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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