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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國家藥監局發布兒童化妝品標志——“小金盾”。依據《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兒童化妝品應當在銷售包裝展示面標注“小金盾”,非兒童化妝品則不得標注。消費者需要注意的是,“小金盾”不是產品質量認證標志。化妝品包裝上標注“小金盾”,僅說明該產品屬于兒童化妝品,并不代表該產品已經獲得監管部門審批或者質量安全得到認證。依據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的公告,自2022年5月
《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按照功效、作用部位、使用人群、產品劑型、使用方法等維度對化妝品分類進行了統一規范。但普通化妝品備案人在準備備案資料時,對功效如何勾選、標簽上是否均需標注等問題仍然感到困惑。本期上海器審小編結合備案資料填報中的常見問題,從三個“一致性”原則入手,幫助備案人進一步提升備案合規水平。(一)?關于“備案申請表”項下分類編碼中功效宣稱與“產品標簽”項下宣稱內容的一致性產
特殊用途化妝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妝品 首先要了解的是,我國對于化妝品有一個基本的分類:特殊用途化妝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妝品。 特殊用途化妝品指用于育發、染發、燙發、脫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美白)、防曬等具有*特功效的化妝品。我國把藥妝也歸類于特殊用途化妝品。 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則是不含有以上特殊功效的,比如單純的潤膚水之類,祛痘、去皺、抗氧化等現在都算非特。 兩者的備案信息分屬不同系統,特殊類采用的
答:根據《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保健食品備案工作指南(試行)》的有關要求:(1)出具機構:涉及境外機構出具的證明性文件應由產品生產國(地區)**主管部門或者法律服務機構出具。證明性文件的原件應有出具單位、機構的蓋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2)出具內容:應當按照《保健食品備案工作指南(試行)》中6.1、6.2、6.3項的具體要求逐項列出,不得缺項。(3)境外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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