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 ? ?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十條及*十二條規定:報廢汽車擁有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并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 ? ? 根據《*人民共和國侵權法》*五十一條的規定:“以買賣
什么情況下車輛應當報廢(1)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礦山作業**車累計行駛30萬公里;重、中載貨汽車(含越野車)累計行駛40萬公里;特大、大、中、輕、微型 客車(含 越野車)、轎車累計行駛60萬公里;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公里;(2)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車及各類出租汽車使用8年,其他車輛使用10年;(3)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
? ? ? ? 汽車使用達到一定期限?,各個系統的組件大部分已完成使命?,維護和修理已不能**汽車的安全行駛,應當及時報廢較新。凡在我國境內注冊的民用汽車,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廢:1.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礦山作業**車累計行駛30萬公里;重、中載貨汽車(含越野車)累計行駛40萬公里;特大、大、中、輕、微型客車(含越野車)、轎車
車輛不報廢有什么影響駕駛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是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及時或提前報廢、淘汰老舊車輛是為了防范不安全的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所帶來交通安全隱患問題,同時也是對治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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