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新加坡商標法制定于1998年,自1999年1月起施行。 新加坡是WTO成員,于1990年加入WIPO,1995年加入巴黎公約,2000年加入馬德里協(xié)定議定書。 1、商標的構成要素 單詞、字母、數(shù)字、圖形或照片、徽章、顏色或者顏色組合、商品的容器或外包裝的形狀(不能僅是為了獲得某種功能的形狀),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等。新加坡也接受非視覺性商標如聲音、味道、嗅味商標。 2、注冊商標的期限 自申請日算起,
商標審查趨勢日漸嚴格,近期多出現(xiàn)因“商標不規(guī)范書寫”而駁回的情況,這類駁回適用《商標法》*十條*八項“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識,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將“不規(guī)范書寫漢字”的商標明確列為禁止注冊和使用的范疇。其目的是為了避免商標標識誤導社會公眾,特別是未成年人對于漢字的認知,以保護*傳統(tǒng)文化。未成年人在接觸到“不規(guī)范書寫”的漢字時,可能會誤認為這是一種正確的寫法,此類商標在實際
商標續(xù)展,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在商標注冊有效期滿十年前的一段時間內(nèi),依法辦理一定的手續(xù),延長其注冊商標有效期的制度。 根據(jù)商標法*四十條,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xù)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二個月內(nèi)按照規(guī)定辦理續(xù)展手續(xù);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xù)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xù)展手續(xù)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xù)展注冊的商標予以
商標注冊提交申報時,關于商標logo的顏色,代理機構一般會建議申請人用黑白顏色申報,那么,黑白顏色申請和彩色申請該如何選擇呢? 《商標法》*四十九條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規(guī)定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主要指改變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如注冊商標文字、字母、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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