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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周女士來電,近期買了一套房,開發商的預售合同承諾房屋層高為2.9米,但是交房后房屋質量保證書的層高只有2.8米,而經過業主自測層高在2.6-2.65米不等,業主集體找開發商討說法,開發商卻稱是代理公司制作預售合同文筆實物導致。請問律師我們需要如何維權? 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評論: 開發商的說法是在推卸責任,購房合同的訂立主體是周女士和開發商,從法律上講,合同首采文意主意(以寫入合同的文字為
魏某是上海某電子設備公司職工,2008年4月22日,魏某因孕期不適,以手機短信形式告知經理:“我身體不舒服,明天請假到醫院看看。”經理未回復。次日上午魏某又電話向經理請假,并說明婦幼保健院已出具建議休息一月的醫療證明單。4月24日,公司以魏某“擅自連續曠工三天、嚴重違反公司管理制度”為由,決定自4月27日起解除勞動關系。后*判決,公司須在10日內恢復與魏小姐的勞動關系。 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許宜
高昂的房價,讓市民紛紛將購買房屋的目光投向臨近城區的農村,希望用比較便宜的價格,購買農村居民在自家宅基地上修建起來的房子。 這些投資者認為,用較**格購買的農村宅基地房子,不僅能解決目前的居住問題,還可以投資。畢竟隨著城市的不斷發展,近郊農村的房子隨時都有可能進入城市總體規劃進行拆遷。現在以較低的價格買下來,等到拆遷的時候可以獲得一筆豐厚的賠償。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拆遷工作大面積展開,因拆遷
基本案情 張某于1998年進入某照明電子(上海)有限公司從事質量檢驗的工作,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張某的月工資;同時,在《員工手冊》中約定“加班工資的基數為基本工資的70%”,某照明電子(上海)有限公司也是按照《員工手冊》的規定來支付加班費。2011年6月張某離職,并于同年8月申請勞動仲裁認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基數不符合法律規定,要求單位支付在職期間所有加班工資差額部分。 爭議焦點 1、 單位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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