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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說明
化妝品生產和銷售證明文件 1.生產企業名稱、地址應與申請表一致。產品名稱應與申請表保持一致。 2.內容應確保同時出現生產和銷售兩項且為已銷售的銷售證明文件,而非“允許”銷售證明文件生產和銷售證明為外文的應譯為規范中文,并由中國公證機構進行中文譯文內容和原文內容致的公證。若不能提供原件則提供的復印件需由出具機構或中國大**認證。 3.境內委托境外生產的產品*提供生產和銷售證明。 4.多個產品共用一
化妝品是指以涂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施用于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人體表面,以清潔、保護、美化、修飾為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其作用溫和,只是起到輔助作用。對于具有夸大效果、明示或暗示具有醫療作用、或者頗具煽動性的宣傳用語,消費者應理性對待。 根據《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化妝品命名規定》《化妝品命名指南》等文件要求,化妝品宣稱用語應根據其語言環境來確定,禁止表達的詞意或使用的詞語包括但不限于
7表示**、極限且無法考證的詞語 10、**值、**、**、精確、**賺、**品牌、良好上市、**、著名、奢侈、世界/全國X大品牌之一、*、良好、**、優秀、世界良好、**工藝、王牌、銷量不錯、較致、*、王牌、管家、**品牌、少有、少有、**、**、**品質、高檔、**等虛假或無法判斷真偽的夸張性表述詞語。 ⊙ 違法案例13-皇域新材料:使用**化用語 2019年,佛山皇域新材料
1 調整化妝品定義新《條例》對化妝品定義調整不大,依然是滿足使用方式、作用部位和使用目的三個方面限制要求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其中在使用目的上,新《條例》借鑒了歐盟、美國、日本等對于化妝品定義的表述,將“美容”改為“美化”,增加了“保護”,刪除了“*不良氣味、護膚”。原《條例》中的“美容”一詞可能會讓消費者與醫美等概念相關聯,進而產生誤解。新《條例》所用的“美化”一詞不僅準確描述了化妝品對人體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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