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目前,對承運人所下的定義,一般是“與發(fā)貨人訂立運輸合同的人或者實際完成運輸的人”。國際貨運代理人進入運輸領域,開展單一方式運輸或多式聯運業(yè)務時,由于與委托人訂立運輸合同,并簽發(fā)運輸單證(FCT、FBL等),對運輸負有責任,因而已經成為承運人。但是,由于他們一般并不擁有或掌握運輸工具,只能通過與擁有運輸工具的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由他人實際完成運輸,這種承運人一般稱為無船承運人。無船承運人在實際業(yè)務
一:國際貨運代理概念: 組織協調作用; 開拓控制作用; 中間人作用; 顧問作用; 提供專業(yè)服務; 提供特殊服務; 費用及服務具有競爭力。 二:國際貨運代理的業(yè)務收入及利潤: 代理費收入,包括: 代理訂艙傭金; 代理清關和貨物保險傭金; 其他代理費。 差價收入,包括: 運費及相關環(huán)節(jié)費用差價; 小批量合并運輸差價; 多式聯運整合差價。 攬貨傭金 其他增值服務收入(代包裝、化檢品及分撥等) 三:**
無船承運人(簡稱NVOCC:NON-VESSELOPERATING COMMON CARRIER) 是指無船承運業(yè)務的經營者。是由中國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簽發(fā)給予專業(yè)從事無船承運業(yè)務經營者的資格許可證明。無船承運人的身份接受托運人的貨載,簽發(fā)自己的提單或其他運輸單證,向托運人收取運費,通過**船舶運輸經營者完成**海上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海上運輸經營活動。 無船承運人是承運人,對于無船承運人責
辦理依據 1.《*人民共和國**海運條例》*七條 *七條 經營無船承運業(yè)務,應向交通主管部門辦理提單登記,并交納保證金。 2.《*人民共和國**海運條例實施細則》*十一條、*十四條、*二十五條 *十一條 申請辦理無船承運業(yè)務經營者提單登記的,應當向交通部提出提單登記申請,報送相關材料,并應當同時將申請材料抄報企業(yè)所在地或者外國無船承運業(yè)務經營者*的聯絡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交通主管
公司名: 上海新譽商財務服務中心
聯系人: 吳女士
電 話: 021-68888757-8021
手 機: 17768112397
微 信: 17768112397
地 址: 上海浦東陸家嘴上海浦東中信五牛城C座
郵 編: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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