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進口非特殊類化妝品備案申報9步走(2019,新政版) 凡以市場銷售為目的的進口化妝品,必須預先經我國行政監管部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簡稱NMPA)審批(特殊類化妝品)或備案(非特殊類化妝品),否則無法進行正常通關,亦不得在中國大陸市場銷售。 本文作者為北京天健華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化妝品注冊部,為普及知識、增強實操性,盡量避免征引繁瑣的法規條文,而力爭用較簡明的文字,直接給出具體操作流程和注意
國家藥監局關于成立化妝品標準化技術的公告(2024年*53號)
為貫徹落實《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進一步做好化妝品標準(含牙膏)制修訂工作,國家藥監局決定成立化妝品標準化技術**(下稱**)。**由164名委員組成,秘書處設在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設職務委員,由國家藥監局和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相關負責人組成。 **下設8個分技術**,通用技術要求、原料和包裝材料、安全評價等3個分技術**秘書處設在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人體安全與功效評價
化妝品產品中文名稱中的商標名使用有何要求?答:根據《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八條(一)規定“商標名的使用除符合國家商標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化妝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以商標名的形式宣稱醫療效果或者產品不具備的功效。以暗示含有某類原料的用語作為商標名,產品配方中含有該類原料的,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對其使用目的進行說明;產品配方不含有該類原料的,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明確標注產品不含
從《牙膏監督管理辦法》看,牙膏應如何進行功效宣稱?答:根據《牙膏監督管理辦法》*十三條規定,牙膏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牙膏備案人應當在備案信息服務平臺公布功效宣稱所依據的文獻資料、研究數據或者產品功效評價資料的摘要,接受社會監督。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牙膏的功效宣稱、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并調整牙膏分類目錄。牙膏的功效宣稱范圍和用語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國家藥
公司名: 北京天健華成**貿易咨詢有限公司
聯系人: 李女士
電 話: 010-84828042
手 機: 13601366497
微 信: 13601366497
地 址: 北京東城北京市東城區馬園胡同3號迤南
郵 編:
網 址: nmpacn.b2b168.com
公司名: 北京天健華成**貿易咨詢有限公司
聯系人: 李女士
手 機: 13601366497
電 話: 010-84828042
地 址: 北京東城北京市東城區馬園胡同3號迤南
郵 編:
網 址: nmpacn.b2b16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