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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的生活中,大家也會遇到婚前買房或者購買二手房的經歷,那么如果你是B或者C應該如何保護自己呢?相信這也是大家值得關注的。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以下利用一個小案例來舉例說明相關情況。 案例 A與B正在做婚前籌備,A與B共同支付首付款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了一套房屋,在過戶時,產權證上登記的人名為A,那么在A與B領取結婚證后,也未到行政機關更改產權證上的登記情況,那么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么?如果A與B正辦
案情 2006年3月,李娜到漯河市長城花園酒店工作。其間,2008年2月到2009年1月其工資每月3600元,2009年2月到2010年3月其工資每月4200元。2010年3月,李娜離開長城花園酒店。因其在長城花園酒店工作期間,酒店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為李娜繳納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金,其向漯河市郾城區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仲裁,要求長城花園酒店繳納2006年3月至2010年3月期間的養老、
高昂的房價,讓市民紛紛將購買房屋的目光投向臨近城區的農村,希望用比較便宜的價格,購買農村居民在自家宅基地上修建起來的房子。 這些投資者認為,用較**格購買的農村宅基地房子,不僅能解決目前的居住問題,還可以投資。畢竟隨著城市的不斷發展,近郊農村的房子隨時都有可能進入城市總體規劃進行拆遷。現在以較低的價格買下來,等到拆遷的時候可以獲得一筆豐厚的賠償。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拆遷工作大面積展開,因拆遷
婚姻法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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